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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检察院创新思路规范刑事案件移送及受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3-11-12] 来源: 区检察院 作者:房山区检察院

房山检察院创新思路规范刑事案件移送及受理工作 

  为进一步理顺全区刑事案卷、文书及涉案款物移送、接收流程,明确案件移送、接收部门、标准、程序,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房山检查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房山公安分局、燕山公安分局会签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案件管理协作配合的意见》,从五个方面规范刑事案件的移送及受理工作。

  一是明确移送审查起诉及受理审查的主题及程序。检察院案管部门于收案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层报主管检察长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制作《人民检察院不受理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

  二是明确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标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管辖权明确,法律文书撰写规范,法律手续齐备,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且具有受审能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赃证物随案移送,并符合其他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

  三是明确不受理及公安机关应补正后再受理案件范围。对于无管辖权、犯罪嫌疑人无法传唤到案、无涉案财物的估价证明、无法医鉴定及伤残等级证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无考察报告的,本院侦监部门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捕的,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于案卷材料不齐备、赃证物未随案移送等四类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后再受理。

  四是明确案件移送时间。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要考虑在工作时间内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能完成点验、接收、登记、分流工作。工作日移送案件,应在16点前移送,以便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案件分流到各部门。节假日前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应提前三天与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沟通接洽。

  五是建立情况通报、联席会议、沟通协商等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案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需要人民检察院提供工作便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可随时启动联席会议。

  这次刑事案件管理协作配合制度的会签,标志着房山区公、检之间开启了刑事案件管理工作的新篇章,为理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接关系,共同做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房山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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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房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