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卖掉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5-03-26] 来源: 作者:史玉然
以案说法:卖掉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2012年8月,经中介介绍,李某作为出卖方与买受方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向李某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余款50万元在李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支付。后李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李某迟迟未取得产权证。2014年12月,李某到司法所咨询,问可否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不能买卖为由,确认其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司法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该法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而不是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明确对不动产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了区分,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别。出卖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房屋转移占有之日即视为房屋已经交付,出卖人即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也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的处分权,其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也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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