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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离职雇员报复原东家 盗窃饰品、现金 火烧珠宝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发表时间:[2014-08-13] 来源: 区检察院 作者:王志远、张君

检察官说法:离职雇员报复原东家 盗窃饰品、现金 火烧珠宝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曾在房山区城关街道一珠宝城中的店铺短暂工作,对该珠宝城的楼房构造和安保措施比较熟悉。2014年2月14日(农历春节期间)傍晚,犯罪嫌疑人杨某趁珠宝城保安外出吃饭之机,利用自己对珠宝城的熟悉,采用钻窗撬锁的方式,进入珠宝城一家奇石根艺会馆内,盗窃该店的琥珀、蜜蜡等饰品及现金约2000元;为毁灭犯罪痕迹,杨某在逃跑时用打火机将该店柜台的垫布点燃,因该店内灭火系统及时启动,未造成大面积火灾。据查,被盗店铺的店主是犯罪嫌疑人杨某原雇主张某的父亲。杨某交代自己作案前曾与张某发生过矛盾,并了解张某父亲的店里有大量值钱的财物。后杨某将盗窃所得的部分琥珀、蜜蜡饰品卖至浙江省义乌市一个珠宝销售商,2014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房山区公安局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饰品共价值人民币509488元,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248元。日前,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放火罪被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杨某因手头缺钱,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自己对作案场所的熟知,秘密潜入珠宝城一家店铺中,偷盗他人财物,其行为属于典型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杨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放火罪。杨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用自己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店铺柜台的垫布,放任了此点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和后果,该行为已经威胁到周围人和物的安全,构成放火罪。
检察官提示:1.广大市民、商家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防盗、防抢。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在有雇员离职后要及时改进安保措施,比如,更换门锁、重新设置监控设备、及时检查防盗设备的性能等。2.商场、店铺等场所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要更加重视安全保卫,防止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重要场所要确保节假日期间每时每刻都有人在值班看守。3.在盗窃等犯罪行为发生后,广大市民要赶快报警,让警察来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错过破案良机。同时,广大公众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以免上当受骗;当怀疑是赃物时要尽快报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大程度为受害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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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志远、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