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溺亡农业蓄水池 父母起诉村委会索赔
发表时间:[2014-07-02] 来源: 区法院 作者:吴明慧
两少年溺亡农业蓄水池 父母起诉村委会索赔
6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常某、张某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霍某、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案。
因两个案件的被告均属同一人,且属同一法律关系,房山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对此二案合并审理。
原告常某、张某夫妇和霍某、刘某夫妇诉称,2014年5月2日,常某夫妇带着儿子到朋友霍某夫妇家做客。午饭后,常某的儿子与霍某的儿子结伴去篮球场玩。下午3时,常某与霍某再也无法联系上两个孩子。后发现,两个12岁的孩子溺亡于房山区某村西边用于农业灌溉的蓄水池中。据了解,该蓄水池归该村村委会管理。
现常某夫妇与霍某夫妇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原告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对危险程度较高的蓄水池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在池中溺水身亡,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该死亡后果,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应对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受害人与两原告均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庭上,原告霍某说,在出门之前曾叮嘱过两个孩子注意安全,有事一定要赶紧给家里打电话。事发半个小时前,霍某曾与儿子通过电话,半个小时后就再打不通他的电话了。霍某从篮球场一路找到了蓄水池,发现儿子的尸体漂浮在蓄水池水面上,就赶紧把尸体拉了上来。当时也不见了常某的儿子,当时霍某报了警,后来是专业的打捞队从池底将常某的儿子找到并打捞上来。霍某告诉法官,当时打捞队员想从水池下方上岸也是非常困难的,蓄水池的四面都长有青苔,非常的滑,而是很陡的斜面,专业的打捞人员都很难上岸,更何况是12岁的孩子。这个蓄水池四周都没有围挡,谁都可以来这乘凉。
被告房山区城关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之子的去世表示同情、遗憾,但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溺亡的两个孩子都已满12岁,他们已可以认识到蓄水池警示牌上写的内容,并明白警示牌内容的意思,蓄水池不能游泳、戏水,他们明知有危险还去蓄水池。监护人也疏于管理,对于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村委会还表示,他们对于两个孩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蓄水池于2000年左右就建成,主要用于农业浇水灌溉,已使用十多年从未发生过事件,也未妨害居民的正常通行,也不存在危害人民生命的隐患。蓄水池未建在公众场所,而是建于XX村的农用地中,蓄水池两边都安装了禁止垂钓、游泳后果自负的警示牌,所以村委会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原告常某提出,该蓄水池离小学校很近。周围有居民居住,相隔并不远,周围居民可以到蓄水池乘凉,小朋友出于好奇心也会来到蓄水池附近,该蓄水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蓄水池周边杂草丛生,并非是被告所述的保护设施完备,虽然远处有警示牌,只是禁止游泳垂钓,并没有限制在周围行走,而且,在将孩子打捞上来的时候,两个孩子都是穿着衣服的,所以他们不可能是故意下水游泳的。所以说明两个孩子并不是去游泳的。
由于村委会方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庭判决,所以法庭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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