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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支招:投资移民如何防范虚假承诺和政策风险

发表时间:[2014-02-25] 来源: 区法院 作者:易美琻

法官提醒支招:投资移民如何防范虚假承诺和政策风险

当下,一些国内富豪和有实力的中产阶级为了寻求更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活环境,选择通过投资的方式加入西方发达国家的国籍或获得永久居留权。但日前,投资移民热门国家加拿大,其财政部在当地时间2月11日向国会提交了2014年财政预算,当中提及“计划终止联邦投资移民和联邦企业家移民计划”两项移民计划的新闻在国内引起了较大的震动,据报道称此举导致数万排队申请移民的中国富豪梦想夭折。由于投资移民的过程漫长且手续复杂,加之许多申请者不懂外语,因而大多数申请者都选择委托中介公司为自己办理移民。法官今天为您梳理几类投资移民风险,为您支招维权。

1、中介公司承诺兑现不了怎么办?

【案例】2005年1月1日,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制作《纽芬兰省政府提名项目相关材料》,材料载明“轻松实现您定居加拿大的梦想!无须面试,节省您宝贵的时间与精力;我公司推出纽芬兰省政府提名项目NATURE木材加工项目(化名),详情如下:申请人只要投资20万加元购买NATURE木材加工的5支优先股,即有资格申请纽芬兰省政府提名的独立移民项目!投资者无须管理经验;对年龄和英语能力要求不严格。此外,新生活公司还通过公司网站所载的《我们的服务》中承诺:真正全额退款的放心保证——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充实及申请过程的稳妥顺利,公司个案成功率达99%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为申请人免除面试,大多数加拿大新生活公司的客户免除了面试和体检通知!不论因何种原因(包括申请人自身原因),只要客户接到使馆拒签信,公司均承诺100%退款(不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费用)!2005年5月,张女士与新生活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新生活公司为其申请加拿大纽芬兰省政府提名项目下的永久居民事宜,为其提供服务与咨询。2007年11月20日,张女士收到加拿大总领事馆发出的《面试通知》,之后张女士去香港加拿大总领事馆进行面试。2008年4月14日,加拿大总领事馆就张女士申请加拿大永久居民一事向张女士发出拒签信,拒绝张女士的移民申请。理由为:张女士不能够令人满意地解释个人净资产来源问题。张女士随后要求新生活公司按承诺向其全额退款,但由于协商未成,故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官析法】本案中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制作的《纽芬兰省政府提名项目相关材料》、《网上承诺—我们的服务》能否成为张女士与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协议书》的一部分?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制作的《纽芬兰省政府提名项目相关材料》、《网上承诺—我们的服务》,是该公司为客户投资移民项目量身定做的宣传材料,属向社会公众的承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张女士决定与加拿大新生活公司签约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二是公司承诺的全额退款是否包括代收的投资款?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在其制定的《网上承诺——我们的服务》中载明:“真正全额退款的放心保证——不论因何种原因(包括申请人自身原因),如客户接到使馆拒签信,公司均承诺100%退款(不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费用)!对于“全额退款”的范围,诉讼中,张女士认为包括代理费及投资款等款项,而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则认为仅包括其收取的代理费。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在《网上承诺——我们的服务》中并没有标明“全额退款”仅限于代理费而不包括由其代收的投资款,而张女士因相信“全额退款”的承诺包括投资款才选择签约,故由于该格式条款系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单方制订,其在未举证证明张女士知道全额退款仅包括代理费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代收的张女士投资款予以返还。

三是加拿大新生活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加拿大新生活公司违反在《纽芬兰省政府提名项目相关材料》中作出的承诺,没有为张女士免除面试,属于违约。其次,张女士因资金来源问题被拒签,但在诉讼中,加拿大新生活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就资金问题向张女士提出审查意见,也没有对张女士进行过相关的面试辅导。说明该公司在这一方面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因此,张女士可以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合理的损失。

2、移民政策风险如何约定?

【案例】2009年12月5日,刘先生与澳亚公司签订《聘请移民顾问合约》,约定:刘先生委托澳亚公司为其办理前往澳大利亚的移民定居手续;刘先生向澳亚公司支付总服务费3600美元。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双方未在合同中就政策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分担问题进行约定也未将政策风险明确约定为不可抗力。合约签订后,刘先生分别于2009年12月5日、2010年2月26日、2011年4月30日给付了澳亚公司服务费共计3600美元。澳亚公司收取上述款项后,分别向刘先生出具了收据。后澳大利亚政府中止了刘先生申请的B2投资移民项目(化名),导致刘先生与澳亚公司之间的移民委托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澳亚公司返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澳亚公司认为澳大利亚政府中止了刘先生申请的B2投资移民项目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官析法】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移民过程中的政策风险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约定政策风险发生后双方的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澳大利亚政府中止了刘先生申请的B2投资移民项目属于政策风险,这种政策风险是否属于澳亚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初可以预见的客观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澳亚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不可能不知道该项目存在被政府中止的风险,则澳亚公司援引不可抗力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在实践中,许多移民中介机构为转嫁自身责任,往往会将政策风险明确约定为不可抗力从而达到免责的目的。从情理上讲,移民中介机构为转嫁自身责任的此类约定将使得许多人花钱雇佣了专业人士却竹篮打水一场空,有违背公平原则之嫌。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精神,只要合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涉及无效情形,则该约定均为有效。因此,建议有移民打算的市民在签署中介合同时要看清条款,即便政策风险被明确约定为不可抗力,也应进一步明确该不可抗力发生后责任如何分担,如退还部分中介费用、减免中介费用另行申请等。同时,在签约时,也应该要求中介机构将工作进度列明,如果是中介机构怠于履行合同而导致申请者因延后而遭遇政策风险的,那么即便合同中约定了政策风险为不可抗力,中介机构也不能以此免责。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移民事项复杂而且涉及很多专业问题,申请者应尽量为自己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来处理相关事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方面聘请国内律师审核将要签署的中介合同;另一方面,聘请当地国家律师评估风险,特别是审查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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