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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损害公司利益被免职,狱中诉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45万余元

发表时间:[2014-02-21] 来源: 区法院 作者:

男子因损害公司利益被免职,狱中诉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45万余元

43岁的男子张某曾系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加班费及解聘理由不成立赔偿金五十万余元。后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拖欠工资共计2.1万元。裁决后,张某和公司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坚持公司支付其拖欠公司及赔偿金、加班费共计45.84万元,而公司坚持无需再向张某支付任何工资。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日前,房山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并定于3月11日上午9:00在房山法院A213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敬请关注!

张某诉称,其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14日受聘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约定年薪20万元,支付办法为月发1.5万元,剩余2万元按年度结算。截止2009年12月,公司总计欠拖欠其工资10万元。张某认为,由于公司一直要求张某放弃公司股权才支付工资,系恶意拖欠其工资,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10万元。

此外,张某认为,公司解聘其总经理职务的依据是“无法完成商业计划书”,解聘理由不成立,应支付赔偿金10万元。而且,张某自2007年8月开始筹建公司之2009年12月,张某一直加班加点,没有休过一个节假日,春节都待在公司,粗略计算,按照加班双薪规定,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5.84万元。

2010年,张某就拖欠工资事宜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09年8月、9月、10月及12月1日至14日期间工资2.1万元。

张某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解聘总经理职务不成立赔偿金及加班费共计45.84万元。

同时,被告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对劳动裁决也表示不服。公司起诉张某称,2007年6月,张某称其是某技术知识产权人并熟练掌握该技术,因此该公司资金股东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张某为公司总经理,年薪20万,并约定张某不得就该技术与第三方合作。2007年8月18日,公司正式聘请张某未公司总经理。

2009年12月,因被告涉嫌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解除了被告总经理职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截止2009年12月14日,张某从公司领取了2007年8月到2009年7月的工资共计37.5万元,2009年8、9、10月及12月1日至14日工资未领取。

2011年11月,张某经法院判决,被认定侵占了公司现金六万余元,并挪用了公司126万设备款,用于其注册成立其他技术有限公司。张某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2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被告年薪20万工资标准降低至年薪6万元,对张某之前多领取的23万工资予以追回。

公司认为,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职维护公司利益,反而利用其总经理的身份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公司有权决定被告薪酬。因此, 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2009年三个月的工资2.1万元。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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