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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系统治安志愿者注册登记办法

发表时间:[2013-10-19] 来源: 区综治办 作者:区综治办

行业系统治安志愿者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全区各行业系统发展壮大房山治安志愿者队伍,规范注册登记工作,根据《房山区治安巡逻志愿者注册登记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行业系统范围内承认《章程》,志愿参加治安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房山治安秩序的各界人士,经本人申请,行业系统基层单位综治(保卫)部门审批注册后,成为房山区治安志愿者。

第三条  注册后的治安志愿者,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房山区治安志愿者注册登记应填写《房山区治安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如下信息:

(一)个人基本情况;

(二)参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第五条  注册登记工作在行业系统分会领导下,各基层单位综治(保卫)部门组织指导,由本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注册登记的治安志愿者个人信息,由行业系统基层单位综治(保卫)部门于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录入首都治安志愿者数据库。

第七条  志愿者注销工作通过网络进行。基层单位综治(保卫)部门于每个半年第一个月的第一周统计上半年志愿者注销情况,并逐级报至行业系统分会进行审核汇总。行业系统分会将汇总后的注销登记情况上报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进行更新。

第八条  房山区治安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审批注册部门批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注册人申请注销的;

(二)注册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影响志愿服务正常开展的; 

(三)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协会认为无履责能力,经与本人协商同意的;

(五)有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志愿者形象的;

(六)无故不履行志愿者义务,不服从协会管理的;

(七)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赢利为目的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九条  首都治安巡逻志愿者协会房山分会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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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综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