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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治安志愿者协会房山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3-10-19] 来源: 区综治办 作者:区综治办

首都治安志愿者协会房山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定名为:首都治安志愿者协会房山分会(简称:本分会)。本分会是由全区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志愿参与基层平安建设、参加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共同发起,是经房山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即治安志愿者在社区(村)党组织、基层公安派出所、行业系统(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下,在社区(村)、单位内参与平安创建、参加治安防范,维护社区(村)、内部单位治安秩序,为建设“平安房山”,维护我区的安全稳定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分会会员行为规范是:遵守法律,诚信助人;志愿参加,奉献社会。
第四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首都治安志愿者协会、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都综治办”)、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房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治办”)、房山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制定工作规划、计划,组织会员开展治安巡逻防范、法律宣传咨询、化解矛盾纠纷、收集社情民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急抢险救援、基层平安创建、协助落实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控制措施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基层治安防范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八条  总结推广基层治安防范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推动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九条  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工作能力。
第十条  就基层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团体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分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凡本区范围内志愿参加社会治安服务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分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志愿工作站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房山区治安志愿者分会备案,由本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申请成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六周岁及七十周岁以下者(未满十八周岁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分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分会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要求分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章程,执行本分会的决议,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治安巡逻防范工作,在各街镇、派出所和行业系统内部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内部和社会面开展基层治安巡逻、安全守护等工作。
(三)宣传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知识。向群众开展法律知识、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防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宣传,向居(村)民提供咨询,提高群众安全防范常识和意识。
(四)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发现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收集社情民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搜集有关社情民意、违法犯罪线索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线索信息,并及时向基层主管部门反映。
(六)协助专门机关落实重点人群的教育、管理和控制措施。在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指导带领下,配合做好维稳重点人、流动人口中的高危人员、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闲散青少年、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七)排查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带领下,排查发现辖区内影响安全生产、治安秩序和环境秩序等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八)配合专门机构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治安灾害事故、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应急救助工作。按照职业化思路,探索建立街乡镇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抢险救灾等应急类志愿者队伍。
(九)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乡村、平安市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景区、平安家庭等系列基层平安创安活动。充分发挥治安志愿者的主观能动性,不断聚合综治创安资源、扩大综治创安覆盖面。
(十)参加所在地综治工作重大活动。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依法开展禁毒禁放、消防安全、社区矫正、扫黄打非、交通安全、安置帮教、预防煤气中毒、法制宣传等专项工作。
(十一)认真完成本分会交办的任务,及时向本分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以本分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的吸收和退出,由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志愿者工作站决定审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分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以及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要经本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区综治办审批,经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常务理事,聘请分会顾问、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分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本分会内部机构人员配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领导分会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分会日常工作。本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任期限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分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分会会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开展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分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分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的沟通、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地点设在区综治办。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区综治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区综治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区综治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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